加科登記
[申請加科登記原則]
一、依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辦理。
二、僅受理加科本校有培育之中等學校科別。
三、適用版本:
(1) 開始修習前向師培中心提出申請修習第二專長,以申請當時本校最新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認定。
(2) 如未事先申請,爾後辦理加科登記,以辦理當下本校最新之專門課程一覽表認定。
四、採認年限:
(1) 以申請時10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為限。
(2) 惟考量申請者相關教學及業界服務經驗、繼續進修相關學科領域知識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由本中心及相關認證系所依「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專業審查予以認定,不受上開採證年限限制。
※ 若經本中心及負責系所審查認定專門課程學分不足且未超過四分之一者,得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並應於2年內完成補修及專門課程認定。